今天是:
您可以选择访问: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龙陵县 昌宁县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 页>>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检索
腾冲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索引号: -30/2016-111406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6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腾冲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监督。

第六条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权划分,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云政发〔201557号)执行。

第七条  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市级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咨询和维护现场秩序等综合服务,对违反交易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等)的项目;

(四)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本条第(二)款至(五)款规定范围项目属国有投资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国有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采购:

(一)低于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备案变更招标方式为竞争性发包的项目;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应急项目。

竞争性发包按照《保山市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规定(试行)》(保建发〔201439)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条所列情形,属于国有投资的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可研、环评、水保、地灾、矿压、安全评价等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除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招标,招标人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服务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前款所列情形,属于国有投资的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的,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公开竞争性比选;

(二)直接委托。

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招标人发布比选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竞争性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发布公告7后,其他参照公开招标程序、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委托方式,招标人在《腾冲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在招标前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备案。

第十九条  国有投资项目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复杂、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参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

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者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招标工程实际要求设置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要求特定人员或者非特定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报名投标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发布时间和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再接收除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内容外的任何投标材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八条  国有投资项目施工、设备、材料招标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该由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编制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经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

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投标截止日7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第三十一条  国有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

市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数额、提交形式和时限,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两项之和按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缴纳,但不得超过80万元。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7日内退还非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及退还。

投标人有违法或不良行为的,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串通投标;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主持,唱标过程中,受委托的公证机构人员负责拆封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公证机构做好对已拆封投标文件的登记造册工作。唱标结束后,公证机构人员当场询问投标人开标活动是否有不当或违法行为,若有不当或违法行为必须当场提出公证机构人员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若没有,公证机构人员组织各投标人签字确认唱标结果。

第四十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所有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开始和结束时间由受委托的公证机构人员宣布并记录在案。

四十一条  开标前,受委托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检查密封的完整性,并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并选出监督小组长,监督小组负责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并在评标结束后提交监督小组人员签字认可的监督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最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施工、服务、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BTBOT等选择投资方或者投资+施工总承包方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四十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负责建立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不进入评标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参与专家抽取的相关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国有投资项目,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特邀专家参加评标。特殊项目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和本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充分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四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条  评标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开标时间、地点;

(四)评标结果公示时间;

(五)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投标报价或者综合得分;

(六)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者监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第五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最低价的国有投资项目,当投标最高限价与中标价之差大于10%时,中标人除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向招标人提交低价诚信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与低价诚信保证金之和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价之差,且低价诚信保证金须提交现金。

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诚信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六章  标后监管

第五十五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

不良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资格审查、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的方式、范围和条件。

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再向各监管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业行政主管对资质出借、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项目部主要人员,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

第五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标后备案制。由投资人负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投标,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实行压证施工制度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于合同签订前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压证手续。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持相关验收证明退还。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招标投标管理办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1015日起施行。原《腾冲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腾政发〔2012185号)同时废止。

       
网站地图  |  在线投稿  |  联系我们  |  投稿信箱:tcxfxx@126.com

主办: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营维护:腾冲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保山铭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滇ICP备13002118号  滇公网安备 53052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