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馆(以下简称“三小”)食品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当前我县“三小”食品经营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达不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审查规范标准和要求,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经营消费”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小”食品经营行业。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三小”食品经营行业食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辖区监管责任,落实“三小”食品经营行业的监管工作;乡镇行政村和城镇社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协管员,承担辖区内“三小”食品经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登记普查、宣传引导等职责。
第四条 “三小”食品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全面开展“三小”食品经营行业登记管理。各乡镇对辖区“三小”食品经营行业业主逐户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对符合登记管理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手续,核发《腾冲县“三小”食品经营行业登记管理凭证》,每年登记一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三小”食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帮助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日常管理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纳入登记管理的“三小”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小”食品经营行业负责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外来人员须提供暂住证明;
(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产权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四)在相对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小”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地址属于城市规划区的必须经城市综合执法局批准同意,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其他地方必须经当地社区(村委会)批准同意;
(五)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从业人员须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三小”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小”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产品承担安全责任,并严格执行台账管理等制度,与辖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内容,保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
第八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三小”食品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时应当按照登记的范围、内容依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并在营业活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腾冲县“三小”食品经营行业登记管理凭证》、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及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承诺书等。
第九条 各乡镇应准确掌握辖区内“三小”食品经营行业实际状况,包括数量、规模及生产加工、经营状况,产品质量、产品类别分布及销售状况,建立“三小”食品经营行业登记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建立行业质量安全信誉记录;对存在问题的“三小”食品经营行业,应加强督促和指导,帮助解决问题,使其加大投入和改造,逐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尽快达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审核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填写《腾冲县“三小”食品经营行业登记统计表》,于季度末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选址、设置、布局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所地势干燥、远离污染源,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卫生标准;
(二)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操作间和就餐场所环境卫生应规范整洁,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操作间内;
(三)生产加工操作间和餐饮服务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基本合理,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分区应当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存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品种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防鼠、处理废水、存放垃圾或废弃物的容器、设施。
第十一条 设备、容器、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容器、用具清洗水池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操作场所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清洗水池或盆,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规模相适应;
(二)设置专门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清洗的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严禁使用洗涤或消毒池(盆)、食品原辅材料洗涤池(盆)清洗清洁工具;
(三)各类水池(盆)、清洗设施应标明、标识其用途。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及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应设置食品存放货柜(架),具有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开贮存的条件;
(二)食品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贮存包括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能满足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存放需要;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用账册登记。
第十三条 接触食品的设备、用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将食品安全法规及知识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商(农)户”。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培训教育,提升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三小”食品经营行业的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开展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腾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