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腾冲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腾冲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5日
腾冲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7〕19号)要求,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为目标,按照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行业为主体、企业为基础的工作格局。重点解决影响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旅游环境逐步优化,服务水平普遍提升,行业素质和城市竞争力整体提高。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腾冲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庄 宇 市长
副 组 长:鲁孟文 副市长
赵立彬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周德维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明立胜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何学褒 市委编办主任
赵金海 市监察局局长
卞善斌 市旅游发展局局长
赵建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昌波 市发改局局长
尹跃庄 市工信局党组书记
左正国 市人社局局长
柴 贤 市林业局局长
寸宏伟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侯登进 市民政局局长
马家新 市安监局局长
蔡永万 市民宗局局长
何学涛 市文广局局长
黄恩忠 市城镇综合执法局局长
牛玉平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陈艾兴 市文产办主任
陶金翠 市法制办主任
李 杰 市法院副院长
何新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委督查室1位领导
杨玉飞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肖笠伶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赵兴志 和顺镇党委书记、古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发展局,由卞善斌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旅游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分管旅游市场整治的副局长和旅游警察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实际,从成员单位中抽调。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旅游购物管理
1. 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再对旅游购物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认定,原评定的旅游购物企业不再定点接待旅游团队,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市旅游发展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公安局配合)
2. 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严禁购物商店特别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和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严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市旅游发展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配合)
3. 严惩针对旅游者的欺诈销售。严厉打击各类商店和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购物商店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强迫购物、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旅游发展局、发改局配合)
4. 加大珠宝质量鉴定力度。贵重珠宝商品应按规定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严禁私自制作虚假鉴定证书,严厉打击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珠宝销售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旅游发展局、文产办配合)
5. 依法实行商品退换货。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对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商品,依法进行退换。(市市场监管局、旅游发展局牵头,公安局、发改局、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
(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6. 禁止“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从4月15日起,因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受到查处的旅行社,不再享受“空巴通”等优惠政策。(市旅游发展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公安局、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
7. 实行新的旅游标准合同。全面推广使用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依法从严处理。(市旅游发展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配合)
8. 严格监管旅游合同。加大对旅游合同的日常监管,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实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实现旅游者、旅行社及监管部门实时查询,确保公开、透明。(市旅游发展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配合)
9. 严格使用旅游运营车辆。旅行社必须使用合法旅游车辆,并持有有效的旅游车辆包车牌,严禁使用非法车辆从事旅游运输经营活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牵头,旅游发展局、公安局配合)
10. 制定市场指导价。制定出台我市重点旅游线路产品市场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市旅游发展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发改局配合)
(三)改进导游管理方式
11. 实时动态监管。依托全省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市所有导游纳入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市旅游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12. 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推广利用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由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市旅游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13. 强化签约导游管理。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景区景点等机构要对签约导游进行严格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导游合法权益。加大旅游企业劳动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市人社局、旅游发展局牵头,总工会配合)
(四)加强景区景点监管
14. 加强景区标准化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景区景点管理办法,严格A级景区评定,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对服务质量下滑、配套设施老化的景区,下调或取消等级。(市旅游发展局、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15. 规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加大对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强景区内部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市旅游发展局、发改局牵头,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旅游发展局、市场监管局、民宗局、文产办配合)
16. 整治景区景点及周边突出问题。对景区及周边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问题进行整治,对景区景点存在的揽客、拉客、“酒托”“药托”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旅游者多次投诉的酒吧、餐厅等勒令停业整顿。(市旅游发展局牵头,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民宗局、文产办配合)
17. 整治以宗教名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烧高香”“烧大香”和以“解签”“看面相”“看手相”等为名,诱导或敲诈游客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民宗局牵头,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旅游发展局配合)
18.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加强旅游景区景点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安监局、旅游发展局牵头,涉及乡镇和部门配合)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19. 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指挥平台。强化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职责,完善运行机制,配备足够力量,形成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市旅游发展局牵头,市编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20.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对旅游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进行快速查处。加强旅游警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快速出警处理机制。加大旅游巡回法庭建设力度,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市旅游发展局牵头,市编办、法院、公安局、监察局、市场监管局、旅游发展局配合)
21.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旅游、发改、交通运输、人社、文广、市场监管、民宗、国税等涉旅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发挥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积极承担旅游监管责任,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责任单位:有关部门)
22.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旅游行业犯罪的工作协作机制,及时将涉旅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法院、监察局、公安局、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23. 建立“黑名单”惩戒机制。加强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根据游客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建立“黑名单”,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市旅游发展局牵头,市公安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乡镇配合)
24. 强化旅游舆情信息监管。加强旅游舆情预警、分析和研判,做好旅游行业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旅游发展局、公安局、信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25. 建立旅游综合服务执法点。通过整合执法力量,在游客密集场所、交通要道设立旅游综合服务执法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宣传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旅游发展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六)强化行业协会自律
26. 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旅游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实现机构、职能、资产、人员等分离。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行业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局、民政局、文产办)
27. 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旅游行业协会应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好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旅游企业等级评定,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考核评价,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职能。(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局、民政局、文产办,各行业协会)
28. 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完善协会组织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协会组织有效运转。(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局、民政局、文产办,各行业协会)
(七)强化管理责任
29. 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旅游市场监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将旅游市场监管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市场监管不力,发生恶性旅游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0. 切实加大监督考核问责力度。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依据旅游者投诉情况、违法违规案件、处置应对效率、旅游者满意度等指标,每季度对旅游综合监管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对失职渎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旅游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重点措施。一是健全机制,部门联动。加强旅游质监执法、旅游法庭和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建立旅游工商分局,完善联合检查执法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整治工作。整合部门执法力量,分重点、分环节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旅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坚决查处和取缔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和“高定价、高回扣”、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二是深化整治,巩固成果。将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对正在整改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跟踪复查、强化监控,全面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三是强化引导,规范市场。合力调配整合旅游投诉应对和处理资源,快速、有序、高效处理各类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发布旅游服务质量信息,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违法案件,形成违规必罚的高压态势,促使企业和从业人员逐步树立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意识,引导游客市场良性发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要会同市旅游发展局等涉旅部门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理性消费、文明出游。对严重损害广大旅游者利益,影响我市旅游形象,扰乱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予以公开曝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发挥协会作用。各旅游行业协会要围绕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深入研究自律措施,完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诚信体系,惩治违规会员单位,维护本行业健康发展。翡翠协会和旅行社协会要从提升服务质量、抵制低价恶性竞争,重塑行业诚信形象入手,倡导诚信经营和守法经营,坚决摒弃“高定价高回扣”和“不合理低价游”;导游协会、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旅游车公司要加强对司陪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在行业内开展“树正气、倡新风”活动,解决抵制胁迫、诱导、纠缠游客消费的行为,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及时总结上报。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细化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同时,将整治工作方案和具体分管领导于4月25日前报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141209,邮箱:tclyzjzf@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