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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01526013-9-17_Z/2017-0711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1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腾冲市政府办 文    号:
 

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腾冲市加强农村留守

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腾冲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27

 

腾冲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市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乡镇、村(社区)属地职责,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020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关爱对象识别。按照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健全留守儿童信息,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

1.摸底排查、建立档案。20171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深入摸底排查,掌握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监护、就学等情况。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计局,团市委、妇联,市关工委

2.分类管理、制定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摸底排查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分类制定关爱保护措施。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的救急难工作程序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义务教育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辍学,要根据情况给予资助或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随迁入学。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急、危、重病患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治疗。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帮扶工作。对关爱保护措施要及时改进完善,确保执行到位、责任到位、关爱保护到位。要充分运用好“6995”“995”信息综合平台,对留守儿童进行生活、就学、就医等实施全方位关爱。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卫计局、人社局、扶贫办,团市委、妇联、残联

(二)科学确定关爱内容。更加注重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机制和临时救助制度。

1.建立健全打击保护机制。全面创建平安校园平安村寨平安社区平安家庭。市委政法委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打击对儿童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以及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和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针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恶性事件发生,做到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恶性案件零发生零容忍,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凡是涉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案(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凡是涉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报警求助,第一时间接警受理;凡是涉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风险隐患,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凡是涉及留守儿童案(事)件,立即启动网络舆情监控机制并进行责任倒查。(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

2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关爱行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日间照料、亲情陪伴、心理疏导、法律援助、课业辅导、假期营地活动等关爱服务。实现少先队组织全覆盖,配齐配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共青团要牵头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引导和扶持建立关心关爱、救助保护的公益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力争做到每个村有1名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志愿者,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帮扶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系列关爱与服务工作。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牵头单位:团市委、妇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市总工会、关工委、文明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明确落实关爱责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监督责任、学校教管责任、政府救助兜底责任,加强社会关爱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1.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主动告知村(社区)和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增强与农村留守儿童教师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的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尽量做到寒暑假期间外出务工人员回家看护子女或接子女同住一段时间,每周与子女通电话、视频联系一次,增进家庭亲情,鼓励父母外出务工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教师或委托监护人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状况。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加强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家庭责任教育和监护指导,强化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和有效管护,用工企业、单位要提醒、督促务工人员履行家庭监护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父母双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劝告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住所地村(社区)、其他监护人及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院等机构收留抚养。(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团市委、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员会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长、学校、农村广电平台等渠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亲属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培训。要建立实、完备、准确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同时严肃追责隐瞒、谎报、误报档案信息行为。要采取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核查;切实抓好适龄儿童入学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内容,驻村工作队要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纳入工作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受委托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要专人进行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关爱保护。要为农村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联络沟通提供便利条件。各乡镇要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学生假期管理办法,细致入微地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团市委、妇联

3.落实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市教育局要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及劝返复学责任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到2017年,实现符合寄宿规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小学80%在校寄宿、初中100%在校寄宿。全面并常态化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到2017年,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到2020年,全市寄宿制中小学都拥有标准的心理健康辅导室。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民办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工作,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在父母返乡期间,办好家长学校,做好家长专题培训,强化家长第一责任人意识。会同公安机关加大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开展农村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和法治宣传,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自我保护、防范不法侵害、预防意外伤害的辅导教育,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安定的教书育人环境。

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建立和完善学校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沟通制度,多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切实让学生走进学校、学校走近家庭。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定人联系帮辅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充分发挥农村寄宿制学校、儿童之家、学校和少年宫等场所,共青团、少先队、邻里、同学等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学生课外管理。在市卫计局的指导下,加强学校、青少年精神卫生教育,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延伸驻校卫生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团市委、妇联

4.落实政府救助兜底责任。市民政局要牵头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儿童救助工作。织牢基本生活安全网,2016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缺一户、不留一人。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建立以急难对象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长效机制,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实施有效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要认真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计生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确保病有所医、住有所居,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市扶贫办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重点扶持留守儿童家长返乡就业,帮助贫困家庭脱贫。市教育局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夫妻双方在市内打工随迁子女的生活、入学问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局、司法局、扶贫办

(四)建立救助保护机制。要建立留守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机制,形成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要开通、用好“12355”青少年服务台、“995”网格化平台和非警务类报警应急联动指挥体系,整合充实农村留守儿童求助、投诉举报受理、诉求转介等服务职能,强化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和强制报告主体的报告责任,妥善化解不利因素。牵头单位:市综治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司法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2.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转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调度,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快速处置、实时公布信息、不留盲区。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事)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处置,报警求助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风险隐患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公安机关要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迅速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网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指导网站和网络媒体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加强侵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事(案)件的网络舆情监测及网上内容管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3.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严密措施综合干预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加强监护人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安全宣传,增强农村留守儿童自我防范意识。有关部门要特别加强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隐患点的排查,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报告制度,有效防控、消除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因素,督促用工单位准确掌握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随迁或留守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分类动态管理,特殊对象跟踪监管,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健康检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做到特殊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转接、救助保护工作无缝对接。要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各项分类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4.落实监护干预机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委托其他监护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由农村留守儿童的其他监护人或亲属、朋友、住所地的村(社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未成年人监护侵害行为的依法处置、受害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审理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执行。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应当充分履职尽责,实现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预防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工作。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司法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五)切实制定关爱措施。鼓励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同时,用好用足国家政策。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农民工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和均等化,为外出和流入的务工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和帮助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举家进城定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采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对已经申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应与当地户籍学生一同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和对口直升,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学习生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提高农民工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通过财税、专项补助等优惠政策助力民间办学、有条件的用工企业办学,吸纳农民工随迁子女上学,有效解决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上学、随迁生活等后顾之忧。(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2.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精准建立帮扶台账,人社部门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在外务工情况造册登记管理,20171底前要精准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及就业情况。精准开展政策宣传,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作为落实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帮扶措施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提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的群众知晓率。精准开展岗位信息服务,结合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就业技能及就业意愿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实现用工岗位信息服务全覆盖。精准开展技能培训,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个人意愿,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职业技能培圳、企业定单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培训。精准开展创业就业扶持,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帮扶人员作用,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自主创业的,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场租补贴等创业就业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将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与社会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成立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员资源,充实工作力量;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妇代会及妇女干部的作用,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纳入工作内容。

(二)强化舆情引导。由市委宣传部门牵头,会同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开展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宣传教育工作,依托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工作力度,采取法律讲座、家长会议、道德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家庭教育、品德培养等知识,形成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大力挖掘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要及时曝光。构建舆论引导机制,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加强舆情预警,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建立网络互动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要建立和落实包保责任制,市级干部包乡镇,部门干部包村,乡镇干部包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工作职责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民政局要牵头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落实好救助兜底责任。市教育局要落实好在校(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收集、心理教育、控辍保学等工作。市发改局要将关爱救助保护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设施条件与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工作。市司法局要落实好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关爱服务工作。市财政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将儿童关爱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市扶贫办要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切实抓实抓好。公安、住建、卫计、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关工作。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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