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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索引号: 01526013-9-30/2017-0711002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06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腾冲市政府办 文    号: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生猪

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

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61

 

腾冲市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和《云南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农牧〔20122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为宗旨,规范处置病死动物,扎实做好全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减少动物疫病的传播,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档案,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规范市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养殖场(小区)等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形成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病死猪动物产品主要来源于养殖场、屠宰、贩运等环节,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各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一是明确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各乡镇对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切实组织落实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加强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从事生猪养殖、贩运单位和个人是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记录,发现病死猪时,要履行报告义务。二是加强监管农业、市场监管、环保、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落实监管人员,开展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及动物产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监管人员未按规定督促养殖场(户)进行无害化处理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乡镇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刊物、网络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病死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必要性,普及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对病死猪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乡镇积极完善病死无害化处理配套措施督促规模养殖场(小区或大户)加大对病死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2017年起,全市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拨付前各乡镇要监督辖区内调查统计上报无害化处理病死猪20头以上(含20头)的养殖户必须建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容积不少于8立方米,建造完毕后,报乡镇兽医站初步验收,再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验收合格签字。凡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达不到要求,以及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不得享受任何补助。

(四)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目标责任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认真组织开展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工作,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分别与各规模养殖场(小区)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督促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按要求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加强制度建设。市农业局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对达到动物防疫要求的不予发证,对已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或户)要认真督促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建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做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要依法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处理。

(五)补助工作要严格操作规程在上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中,各乡镇在市补助资金下拨前将规模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公示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对经审查核实,谎报、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套取挪用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范围为各乡镇统计上报的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且在30日龄以上,并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本方案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因疫情处置强制扑杀的猪。

2病死猪处理确认。养殖场(小区)出现病死猪时,及时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接到报告后,对30日龄以下的应指导监督养殖场(小区)进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对30日龄以上的病死猪,要及时指派人员到现场按程序进行处理确认。若发现生猪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确认。处理确认程序为: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二维码标识号码进行登记,并对处理前的每头病死猪进行拍照或拍摄视频。

2要指派人员监督养殖场(小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每头病死猪的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拍照或拍摄视频。同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由养殖场(小区)和指派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规模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须出示委托书。经乡镇畜牧兽医站签章确认后,由养殖场将本次处理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在养殖档案。

3乡镇畜牧兽医站每月对本辖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统计,形成《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统计上报之前,必须认真核对各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记录、照片或视频,确保上报数与养殖档案记录、照片或视频一致。不一致的,实际上报数以该场(小区)的养殖档案记录、照片或视频确认的数字为准。

3材料报送、审核。乡镇畜牧兽医站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和《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逾期上报不予受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情况进行汇总、登记造册,并视情况到现场对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形成市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

4规范档案管理。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和视频等资料存档不少于2年。

四、其他事项

2016年及以后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确认、登记、汇总、上报等按此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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