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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526376-3-30/2017-0417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17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来源:保山市人民政府网转载

2016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下发,提出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依法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到2020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现就《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云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认真抓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率先在全国以省政府规章出台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建立了“三金五制”(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实名管理、连带责任、支付信用、部门联动、行政问责制度),在全国实现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省州县三级全覆盖,建立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工会等相关部门每年联合开展欠薪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就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1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在总结我省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了我省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农民工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载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并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妥善保管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解除劳动关系等资料,按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备。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为防止工程建设领域因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分包、挂靠承包、低价承包等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或以包代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等问题发生,《实施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本企业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

  (三)实行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与工资款交织不分,有的施工企业、劳务公司或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相分离,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规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即:对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同时,探索建立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实施意见》规定:建立诚信主体“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守法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进行用工管理信息公示,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信息。

  (七)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为进一步完善防拖欠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建筑用工方式改革,建立起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有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支持、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的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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