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
寸艳萍代表:
你于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古维费收取的意见建议》(编号99号)已收悉。根据你所提意见,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古镇保护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其收费立项及收费标准审批权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保山市、腾冲市两级没有立项及审批权。
二、市委、市政府已将收取古镇维护费的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于2010年将收取和顺古镇维护费的问题上报云南省、保山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批,省级部门答复不再审批古镇维护费,只能从门票收入中适当提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古镇维护费。
三、和顺古镇维护费的资金来源,市委、市政府正在研究具体方案,通过政府与企业协商,从每年的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额度,专项用于古镇维护。
最后,再次向你表示感谢,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腾冲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