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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7-07-03 11:16   腾冲政府办   (点击:)

腾政发〔2017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17629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630 

     

腾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保山市的决策部署和腾冲市委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腾冲跨越发展的目标,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严肃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领域的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维稳工作履行一岗双责;同时,做好市长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协调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活动;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把关;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市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等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等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经济建设、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市场行为和社会心理预期,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保持物价相对稳定,防范风险,推动腾冲跨越发展。  

第十五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严格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对市场秩序和规则的监管,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  

第十七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坚持低碳绿色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第四章  政府决策规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重大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投资计划、政府债务管控、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准确地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各乡镇的事项,应事先征求意见并经充分协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加以调整完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要按规定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实履行好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创新执法体制,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并报保山市人民政府和腾冲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制定,不得超越制定权限范围和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完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问题清单、项目清单制度,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集体学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培育良好学风,加强文化修养,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三十四条  一般按综合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两个类型分别组织开展学习。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其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综合理论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法律法规学习一般每半年安排1次。学习主要采取自学、集体讨论、专题辅导等形式开展。  

第三十五条  集体学习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集体学习要增强学习的针对性,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不断提升研究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集体学习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  

第七章  政府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腾冲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和市法院、市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腾单位1位领导参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所研究重大问题的分管领导要到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腾冲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腾冲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等;  

(三)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人武部长、监察局局长固定列席会议;各乡镇、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1位领导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未经协调或协调不一致的不安排上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经市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规范并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市人民政府及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必须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尽量缩减会议时间。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方式召开,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1年内原则上只召开1次全市系统工作会议。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提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凡属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和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八章  公文审签制度  

第四十七条  着力提高报文质量。文件代拟或起草单位要强化四个意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和运用好实际论、方法论、创新论、跨越论、比较论,全面掌握和分析相关情况,直面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使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务实管用、高效适用。所报送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体例规范。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予以退文;报文单位应及时修改完善,于3个工作日内重新报文。  

第四十八条  明确公文审签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和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审签;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审签。  

(二)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呈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分别呈送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常规性工作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财政事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项目建设、重要领域改革等重要事项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公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各部门要坚持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或能以信息简报等形式反映的,尽量不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政策措施、任务分解、组织领导等或内容相近的工作,尽量归并发文,原则上同一事项同一内容不重复发文;能在文件办理审批单上作出答复、安排或要求的,尽量不重新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相关部门发文;已明确牵头部门或可以通过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的事务,能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发文解决的事务,不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  

第五十条  提高文件协商会签效率。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有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严格公开属性及合法性审查。各部门报送的请求印发的公文,须按保密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明确界定公开属性,涉密文件除在文件中标注密级外,应随文表明保密意见;未表明公开属性意见的,由此产生的失泄密责任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要严格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所草拟的文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须由本部门先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或报批。  

第五十二条  加强政策制定的意见收集和论证评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各部门须在报批前通过调查研究、听证座谈、咨询协商、专家论证、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要听民意、汇民智,认真修改完善政策,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或舆论关注,以及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文件,各部门要对政策内容、出台时机,特别是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进行部门评估或开展第三方评估,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审议或报批时说明评估情况。经征求意见和论证评估,确有必要发文的,政策措施文字表述要严谨明确、准确无误;对时机、条件不成熟或易造成负面影响的,应暂缓或停止出台。  

第五十三条  完善文件审核把关机制。文件起草或代拟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文件审核把关的第一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文件质量效率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主持、指导起草工作。应建立和完善文件审核工作机制,实行分层分类审核、要素审核、主办人负责制等制度,加强文件质量审核和文字把关,尤其要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资金关、项目关、机构编制关、保密关、文字关、体式关等,确保文件规范准确、及时印发、落地见效。  

第五十四条  持续改进文风。各部门应大力倡导短、实、新的良好文风,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文。应严格控制文稿篇幅,尽量用数据说话,减少一般性论述,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意尽文止,杜绝假、长、空  

第五十五条  要利用好党政协同办公系统等现代办公平台,提高办文时效,降低行政成本。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规范公文报送。各乡镇、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报送。必须使用上行文的公文格式。报送的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请,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和报告性公文必须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规范报文程序。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也不得多头主送。各部门负责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文。报送请示、报告等文件,成文日期与送达日期超过7个工作日的,应重新制发;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要预留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加快报送。所报送的公文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紧急重要公文应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特事特办、限时办理。  

第五十八条  加强公文初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必须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  加强公文承办。对上级来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收文之日起,原则上特急件2个工作日、加急件3个工作日、平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来文有具体时限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阅知性公文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后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统一汇总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协办部门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主办部门,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六十条  公文的催办与督办。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催办和督办。及时掌握了解公文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并将催办情况向办公室主任反馈。紧急公文、重要文件、重要事项的办理,由专人负责督办。  

第六十一条  规范公文传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达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公文传阅应当严格传阅范围,掌握公文去向,控制传阅周期,不漏传、误传、延误。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送达公文(请示除外),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涉密文件传阅使用黑色文件夹,原则上要求当天阅完即收回,不得在保密室外存放密级文件。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六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十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公开实效,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六十四条  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导舆论、推动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和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等,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六十五条  加强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深入解读政策内涵,避免误解误读,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发布。  

第六十六条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完善体系、优化结构、健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避免重复投资。推动政府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提供面向主要社交媒体的信息分享服务。  

第六十七条  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好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作用,着力实现便民、为民、利民的目标。  

第六十八条  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传政策,释疑解惑,传递权威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强化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加强政民互动,拓展公众参与度。  

第十一章  行政权力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  加强全市政府系统行政层级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二章  政府目标绩效管理  

第七十三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七十四条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  

第七十五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章  政务督查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十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围绕中心、客观公正、改进作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政府系统作风建设情况。  

第七十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贯彻市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五)整改核实。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限期解决,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工作顺利完成。对报告已落实或整改完成的,及时进行回访复核。  

(六)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或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况进行工作约谈、通报批评;对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将情况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责。  

第八十条  不断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法。充分运用专项督查、挂牌督查及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实地暗访等更具实效性的督促检查方式方法开展督查。建立健全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有安排部署,年中有督促检查,年末有评价考核。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积极推进大督查格局建设,不断创新督查方式,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增强督查合力,确保各项重大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四章  应急值守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和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市长、副市长担任,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第八十二条  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负责办理市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市应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腾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规定,承担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等职能。市应急委下设的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社会应急联动的指挥协调机构,设在市公安局,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合署办公。  

第八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全天候通信联络畅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24小时带班;节假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24小时带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第八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编制及修改完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直有关牵头部门并商责任部门共同编制及修改完善;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及修改完善。  

第八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专项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第八十六条  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级别,市人民政府负责四级预警发布。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可能影响的范围、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十七条  强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级标准,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与驻腾单位、人武部、独立营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1小时30分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保山市人民政府。具有敏感性、社会影响面大、公众极易关注的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及时、准确审核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上报以市应急办报送为主渠道,要统一口径,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上报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第八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做好初步核实情况、事件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等后续发布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及时澄清不实传言。  

第十五章  工作纪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九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报告或在市人民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某项工作涉及多名领导、多个部门的,实行牵头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无条件配合支持,严禁推诿扯皮。部门负责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严格按法定职责和事权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擅自表态造成工作失误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同意。  

市长、副市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市长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若分管或联系领域工作遇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应主动协调其他领导妥善办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市长批准,同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按规定同时向市委报告。  

第九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需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相关部门应提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六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定  

第九十六条  坚持作风建设抓常、抓细、抓长,不断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和会风,树立良好政风。把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作为行为准则和根本要求,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九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保山市委和腾冲市委实施办法,带头改进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联系群众,树立良好政风。  

第九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第九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不得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  

第一百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得参加庆典、剪彩、奠基、开幕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一百零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自觉主动化解所属领域信访问题。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接待来访群众,要亲自研究信访积案、亲自同信访人见面、亲自解决具体问题,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及时阅批群众来信,推动问题化解。  

第一百零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得参加与分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出国(境)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出国(境)考察后须形成考察报告。严禁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  

第一百零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活动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报道涉及全市重大发展和重大民生的活动情况,对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情况不作报道。  

第一百零四条  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带头落实干部蹲点、联村入户等各项联系群众规定,认真落实脱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改进调查研究,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多深入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的地方开展督查和调研。调研考察现场要保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一百零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一百零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建责任制,坚决抵制四风,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和管理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以上率下,争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持续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行政治理能力。  

第十七章      

第一百零九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腾冲县人民政府2009114日发布的《腾冲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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